首先,发起人需要切实履行各项申报以及审批手续;
此后,他们还需聘任具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完成相应要求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法律意见书等各项工作;
紧接着是认购公司股份并支付相应的股份款项;
最终,履行召集公司创立大会的重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以下主要义务及责任:倘若公司未能正式设立,发起人须对
公司设立行为所引起的各类
债务及费用负有连带偿付之责;
其次,当公司无法成功设立之际,发起人必须向认购股份之人归还其已缴纳的投资金额,且还要按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再加上已经发生的利息进行返还;
最后,如在公司设立过程期间因发起人的失误而对公司带来任何利益上的损失,发起人均应该对公司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
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