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前妻所育之子女属婚生之子嗣,那么此子女便与被
继承人存有生物学上的血脉联系,他们依法享有
继承财产的权力。
如果此子非婚生,但符合法律规定的
收养条件且已获得正式的收养手续,那么毫无疑问其拥有法定的
继承权。
如若双方仅仅建立起普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亲属关系,但若在生活中已经形成并维持了合法的
扶养关系,则该子女自然具备在
遗产分配中的相应权利。
换言之,只要这名孩子是在被继承人的
抚养下成长起来的,那么在此情况之下,他/她便是与被继承人建立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应享有继承权。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