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婚姻关系尚未缔结之前,某一方父母全额赞助
购房款并将房产登记在他们子女名下时,此种情况下的房屋被视作该房主的个人婚前财富。
其次,若在婚前父母仅承担了房屋的首付,且依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然而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
偿还贷款的话,那么在出现
离婚事件之时,法院往往会把房产判决给持有人,并允许他们继续支付剩余的贷款。
至于这段时间内的共同还款部分(包含本金和利息)以及产生的增值,那就需要获得房产的一方对此做出补偿给对方。
再者,如果在
结婚前,某一方家长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且将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字之下,这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
倘若二位新人对共有方式做了明确规定,比如选择夫妻
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甚至详细划分了各自所占的比例,那么就按照事先商定的权益来享受这处房产。
但是,假如二位新人并未就共有方式做出任何约定,此时就应该被理解为等份共有。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