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地区,
离婚程序设置了强制性的“冷静期”。
无论是通过
诉讼方式提起
离婚,还是选择和平解决矛盾并进行
协议离婚,通常都必须经过“冷静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离婚协定后,需等到30日后且双方
当事人须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构再次
提出离婚申请,才可正式完成
离婚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选择和平解决,应当签署书面的
离婚协议,共同向婚姻登记机构正式提出
离婚申请。
在离婚协议中需明确记载
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就子女
抚养、
财产分配及
债务清偿等事宜达成一致的方案。
完成以上步骤之后,协议
离婚需要耗时约一个月方可全面办结。
施行的《民法典》规定,为了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离婚方面增设了为期30日的“冷静期”规定。
即从接受离婚申请之日开始计算,30天内如有任何一方改变主意,都有权向婚姻登记机构取消申请,此时双方仍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合法配偶,
权利义务仍然相应存在。
若在冷静期满后,夫妻俩人未能在30日内前往婚姻登记机构领取
离婚证书,则该离婚申请将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