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涉嫌
盗窃达六千八百元这一问题时,在及时归还
赃款的情况下仍然需要面临
刑事责任论处,但是这样可以成为减轻或免除惩罚的有利因素。
对于盗窃行为来说,涉及金额达到六千八百元即可视为触犯了
盗窃罪。
而因为涉事人员能够主动偿还所盗取的款项,因此可以视作减轻或免除惩罚的有利元素。
关于
量刑标准,这将取决于案件的详细情况和相关
证据。
比如,如果
犯罪嫌疑人事先采取了毁灭性手段进行盗窃,或是针对残疾人士以及孤寡老人行窃,或者煽动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参与
犯罪,甚至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等情况,都会导致刑事责任的加重。
但若有犯罪嫌疑人能够
主动投案自首,展现出深刻的认错悔罪态度,并且积极地向受害者
赔偿损失,那么人
民法院有权考虑减缓其
民事责任。
就盗窃这种行为来看,其
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财物脱离物主的管控,并被实际控制在个人手中。
因此一旦行为完成,那么其法律性质便无法再改变。
然而,得手后的财物是自行占有,还是赠与他人,或者是交予集体,甚至是予以销毁,又或是被他人非法占据等情况,都仅会涉及到后续的处理及归属问题,并不妨碍最初盗窃行为的
违法性质。
同时,这种行为必须出于直接主观恶意才能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