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在遭受
工伤事故之后,存在着两种可能的鉴定期限要求。
2、若劳动者选择向社会保障基金主管机构提交
工伤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在收到申请的六十个自然日内针对其申请做出
工伤认定,并确定是否认定为工伤;
若是请求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须在接到鉴定申请的六十个自然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最终判断,但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延迟三十天。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残疾程度的评估本身便是劳动能力鉴定的一部分,申请人必须在工伤认定且疾病痊愈之后方能提出鉴定申请。
在患者出院并完成工伤认定后,应于收到工伤认定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程序规则进行鉴定。
此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人都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工伤认定的申请,而劳动者亦需在收到工伤认定结果一年内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残疾等级鉴定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六十个自然日内得出结论,若遇特殊情况则可适当延长至三十天。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