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花费。
对于
工伤患者所必需的医疗技术手段以及医务用品,均需遵守相关规定并
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指南、工伤保险受保药物目录及工伤保险入院服务规范。
(二)住院伙食津贴。
针对因公出差而就医治疗工伤的员工而言,其所在用人单位需按照公司内部餐旅之日常伙食津贴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向其发放住院伙食津贴。
(三)异地医疗交通及住宿费用。
在еÑ地域接受工伤医疗救治的
劳动者,如需外出就医,则应适应当地的交通与饮食习惯。
(四)康复治疗费用。
工伤员工若因职业环境或健康状况需前往签妥服务契约的
医疗机构进行复健性质的住院治疗,其所产生的费用须符合本制度中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指引、工伤保险受保药物目录及工伤保险入院服务规范的相关条款,否则
医保基金将不予承担。
(五)自费设备购置费用。
职工因薪资水平或业务需求,需安装假肢、矫正器、义眼、义齿以及配置轮椅等辅助器材,对此类所需费用,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六)停工期间薪酬。
职工由于职场意外或者
职业病问题,不得不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援助之际,在此期间,其原有的薪资福利待遇依然保持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每月按时支付。
(七)生活
护理费用。
对那些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员工来说,在停工期间仍需得到必要的护理之需,对此,由他们所属的用人单位负责承担。
(八)一次性
伤残补贴金。
该项
补助金的数额将依据工伤员工个人的伤残程度来界定,因等级各异,故此补助金额也会有所差别。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