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享有参与分配被执行资产的合法权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须已获得了具有法定约束力的执行依据(即已达成并生效的仲裁裁决书、
判决书、
裁定书、
支付令、调解书以及具备
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形式);
其次,
债务人必须存在或者曾经拥有优良的全额或大部分资产,这些资产已被一处以上的市县人
民法院通过执行确
定金钱给付的法定生效法律文件而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债务人目前应当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所拥有的其他财产不足以完全清偿所有
债务。
第三,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的请求必须在被执行的资产被实际执行完毕前实行。
最后,债权人需要向最初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的法院
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书写明确地阐释参与分配的依据及其理由,而申请书应由该法院切实转送至主持分配工作的相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
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
执行标的物均无
担保物权的,按照
执行法院采取
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