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拥有在特定情形下实施
裁员的权限,裁员行为将被视为合法。
其中,如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可以裁减员工数目超过20名或虽未达此数量但已占据企业总员工人数10%以上的工人,并应至少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通报状况,包括裁员计划及对工会或员工意见的认真考虑。
待裁员方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获得批准之后方可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等相关
法规,需要通过重整程序来恢复经营能力的;
(二)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三)面临必须转型、开展重大技术改革或者调整经营策略的企业,其变更后的
劳动合同仍然需要进行裁员的;
(四)由于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动,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正常履行的。
《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