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单位应于每月自然周期结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工资结算工作,若超出此期限,则视作
拖欠工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公司向员工支付的
工资应当采取货币的方式,并且需按照月度进行支付。
公司无权对员工的薪资进行任何形式的扣除或无故拖延发放。
3、根据第九十一条的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下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之一,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支付
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
经济补偿,同时也可责令公司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
(1)对
员工工资予以扣除或无故拖延支付的;
(2)拒绝支付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的;
(4)在
解除劳动合同时,未能按照本法规定向员工给予经济补偿的。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