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在婚前由单方面独立构建的房产。
若此房产在
结婚之后由夫妇双方共同长期居住并使用,除非双方有明确的相反约定,否则此类房产应认定为是此婚前之所得,归属权属于建造者本人,因此,仅能判定此房产属于建造者婚前所属之个人职责之内。
其次,我们需要注意婚前由单方面所构建,而构建过程中所产生的
债务则是在夫妇结婚之后,使用其
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偿还。
基于这一事实,尽管此房产仍可被看作是构筑者婚前所得,但因其并非婚后的共同收益,故无法列为
夫妻共有财产,最终仅能判定归于建造者婚前所属的个人领域。
然而考虑到构建房产时所累积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偿付,那么,在此情况下,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理应向对方给予房产价值相当于一半的现金补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