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偶间的
财产分配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界定
婚前财产与
婚后共同财产的概念。
在
结婚之前,每个人都有自己单独的财产,这被称之为婚前财产。
然而,在结婚之后,那些符合下列条件的财物则会被视作
夫妻共同财产:
(1)
婚姻存续期间的
工资、奖金以及其附带的各项福利政策性收入;
(2)夫妻方独立或联合发展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利益;
(3)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
知识产权的回报或收益;
(4)由
继承或者
赠予形式得到的财物资产。
关于继承所得的财产,我们指代的并非现实中已经取得的所有权,而是指基于继承关系所衍生出的
财产权益认定。
就算这些资产在婚姻关系解除前还未实际拥有,只要在婚姻持
续期间出现了继承事件,那么
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就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该情形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5)除了上述四种类型外,还有其他所有必须被当作
共同财产处理的财产类型。
(6)双方实际获取或者应该获取的家庭住房补助和
住房公积金;
(7)知情同意双方实际获取或应该获取的
养老保险金额、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所获得的那部分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