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房屋
征收补偿协议时,请您务必关注并慎重对待
拆迁方提出的奖励期的问题;
同时也不要忽视了关于
回迁安置房的选择及安置事宜;
此外,在签署合约时,还需特别留意自己在谈判中的地位以及合同细则等方面。
关于房屋的
赔偿标准,这主要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条文以及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就城市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而言,具体补偿数额将参照
房屋所有权证书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以及被拆迁区域
商品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计算;
至于农村
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事宜,则将以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许可证以及国土资源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从而得出具体的拆赔金额。
在
征地补偿款项分配这个环节中,请遵循以下几个基本的原则:
即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以及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首先来说,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在施行征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我们应
保证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均能享有同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好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鉴于少数成员或村民可能无法分享到征地补偿款的收益权,这中间大部分原因可能源于经济利益的驱动。
事实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的收益以及征地款分配总额往往是固定不变的,要想让大部分村民能够从中获得更大的收益,只能通过削减应分款人口数量这一途径来实现。
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无疑是确保每位成员或者村民都享有所属土地收益权的重要前提。
接下来是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时,我们应当切实保障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的利益,平等对待每一个相关方,力求对待他们都公平公正。
最后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在享受分配利益的同时,亦应对集体给予多少贡献负责,努力达到权利与义务间的平衡。
在此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请各位一起遵循以上原则,维护自身的权益,共同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