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对开发商存在诸多不满,您可以首先至当地建筑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办公室、质量监督管理局、税务机关、消防队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投诉。然而,具体应根据实际问题选择合适的投诉渠道。例如,在涉及到
商品房质量问题而无法得到妥善处理时,您可以及时向当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投诉;倘若发现开发商未能依法依规履行双方签订的
合同条款,那么您可以考虑向相关法律
仲裁中心提
起诉讼,期望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待遇。在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大多数人会选择前往房产管理局投诉。当然了,法律依据也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二条明确指出,若
当事人认为所约定的
违约金标准过于苛刻,要求降低罚款金额的,其降低幅度应以
违约金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失的30%为准;反之,如果当事人觉得所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要求提高
罚金的,其指定的罚金数额应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另外,该法案的第十三条也明确给出了关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
赔偿办法的情况下,相关赔付方式的指导。具体来说就是,若商品房购买者未能按时支付
购房款,则按照未清偿房款总金额为参考标准,照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所收取的
逾期贷款利率作为罚款额度来执行;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使用房屋的话,那么罚款数额将按照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区域内同样类型房屋租金的合理水平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