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之后购置的房屋,我们通常将其划定为主管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之一,在
离婚案件中也是以此种方式进行处置和分配。
在此基础上,房屋的最终所有权归属由
购房者与配偶在协商基础上决定。
如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这个问题将会交付法庭,由法官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来作出最后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在婚姻期间对家庭财产的归属问题做出了明确的特别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来对婚后购买的房子进行属性确认也是可行的。
另外,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当一方在婚礼之后以个人财富购买来的房屋,并且
房屋产权登记在他/她个人的名义下面建立;
或者在婚姻生活中,一方的父母全额赞助或支付了购
买房屋的第一笔付款,而且房屋产权仅仅在该方的名义之下注册,在此情况下,在离婚案件中,该房产将专属于该
产权注册方本人所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