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因受到
胁迫而缔结的婚约,在此情况下受胁迫之方有权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出
撤销婚姻的请求。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以胁迫手段缔发的婚姻存在着严重的
违法性,即违背了公民享有
结婚自主权以及结婚必须遵循完全自愿原则的基本人权。
因此,我国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受胁迫一方享有的撤销该婚姻的权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受胁迫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双方完成
结婚登记之日起的一年之内进行。
如若
当事人曾遭受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那么他(她)在请求撤销婚姻时,那就需要自其重新获得人身自由之时算起的一年之中提出相关申请。
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若未能提交撤销申请的话,此时原先约定的婚姻即视为已经合法化,此后若欲解除这段婚姻关系,唯一可采取的方式就是议定
离婚亦或是
诉讼离婚等法定程序。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