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常不接受以下几种情况下的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
1.
当事人对于行政部门就
农村土地承包争议给出的调解建议持有异议的;
2.因
征地等原因失去土地的农民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图恢复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
3.有村民
起诉村民代表大会关于
集体财产收益决定及其分配办法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或者申请撤销该决议的;
4.无相关的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定和方案,有的只是直接向法院提出请求进行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
5.有村民声称经由自身土地的村委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未将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和分配状况公之于众,并据此提起
诉讼,试图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6.涉及到村委会强制征收诸如入会费等各类费用以及村民要求返还被强行收取的入会费情况的争议
纠纷。
《土地管理法》第14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