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
法规制度,对于定期支付或者在开出票据之后定期支付的
汇票,其所接受的期限应限制在该票据到期日前;
而对于需要见票后定期支付的汇票而言,其可接纳的期限至多只能是自开出票据之日起的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
第三十八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