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取之财产并非必然构成共同财富。
以下列举为婚后夫妻共享之合法收入:(一)薪资、津贴及劳务报酬;
(二)因生产、开展经营活动以及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效益;
(三)由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四)
继承或接受他人赠与之财产,但指定仅属某一方所有的
遗嘱或
赠与合同明确排除;
(五)夫妇中一方向以其个人拥有的资产进行投资,而所获得之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得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后妥善安置补偿费。
另需注意,下列几项财产在
结婚后仍然属于个人所有:(1)因受到
人身损害时所获取的
赔偿或补偿;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专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3)专供一方使用之生活物品。
若夫妻双方对此类财产另有特别约定者,则依约定予以处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