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讨论
房产证之上只有夫妻其中一位成员姓名问题所代表的所有权归属现象时,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这并不能简单直接地视之为房屋全然属于某一方
当事人。
关键之处在于对房地产所有权的精准认定。
若该处房产是由一方当事人在其婚前全额购得,那么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认定此房产为该夫妻一方独有的财产。
再比如,若该处房产系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
出资购买,尽管
产证之上仅有一方的名字,但此房产仍应被理解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又假如,该处房产是由夫妻一方当事人在婚前独自支付首付款项,而婚后则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义务,在这种情况下,
离婚时夫妻双方需先行进行友好协商解决此纷争,倘若协商不成的话,法院通常会将判罚权交至房产证上记载着所有权的一方手中,然而在法律框架之下,双方婚期内共同归还的贷款金额以及房产升值部分等相关权益,都理应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对手方做出合理补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