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顺利完成
注销登记手续之后,原
法人所具有的法律资格将宣告终止。
同样地,其
诉讼主体资格亦将不复存在,不再具备在
民事诉讼中的
当事人身份。
此时,为了明确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我们往往需要依据各种实际情况进行斟酌和判断:
首先是关于
清算主体以及第三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后所遗留下的
债权债务将由他们负责处理的话题。
在此情形下,
债权人有权选择将作出此承诺的清算主体或者第三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其次,如果企业未经过完整的
清算程序就被注销了登记,那么在此过程中有偿付债权的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环节中同样承诺会清偿相关款项。
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则有两种选择:
一方面,他/她既可以将清算主体或者偿债人两者其中之一视为被告,指控他们承担
清偿债务的责任;
另一方面,他/她也可以同时
起诉两位被告,并要求他们共同分担清偿责任;
最后,假使被注销的企业曾经是债权人,并且仍然拥有相关权利及义务的承接人,那么在征得该承接人的同意之后,其可以被直接指定为诉讼主体;
然而,如果企业已经没有
权利义务承接人或者权利义务承接人表示不愿参与到诉讼之中,我们便应当终结本次诉讼活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