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该问题,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首先,若
婚前房屋系由某一方的父母所购,且
房产证上出现了夫妻双方的姓名,那么在面临
离婚的情况下,这套房产便将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便于双方协商决定如何进行合理分割。
如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可交由法院予以裁决。
然而,如果房产证上仅有一方的名字,这个房产视为对其个人的赠与,离婚时应当归属拥有
产权的个人所有。
其次,如果是由另一方的父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
抵押贷款房产,并且房产证上也出现了夫妻双方的姓名,同样会被视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以方便他们之间协商如何进行公平分割。
假设协商无果,双方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进行裁决。
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产证仅仅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只有当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承担了房贷的还款责任,那么在离婚时,这套房产才会被判定为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
除此之外,如产权登记方选择使用自己的财产单独
偿还贷款,那么在离婚时,该房产应仅归登记方所有。
再者,如果是由双方的父母共同
出资置办的房产,那么即便房产证上标注了夫妻双方的姓名,这也并不会改变其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因此,在面临离婚时分隔房产时,双方仍需先自行协商如何进行适当的分割,其后再由法院进行最终的判决。
最后,如果该婚前住所的房产证上完全标示的是原房屋主人或其父母的名字,那么在
结婚之后它仍然不会被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