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我们所签署的合同是可以由任何一方进行单方面解除的。
然而,导致合同单方面解除的原因却并不仅仅只有几种特定的情况。
具体来说,可能因以下原因引发合同的
单方解除:
(1)由于无法预测的自然灾害如
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我们原定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不可抗力是指事先无法预知、无法回避且无法通过努力去抵抗的外部环境。
这种情况很可能导致我们的合同无法全面履行,或者需要推迟履行,或者完全无法履行。
(2)预期违约也是另一种可能导致合同单方面解除的情形。
这主要表现为履行期限还没有到来,但相关人士却故意暗示或明确表态要放弃
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这种明确表达或暗示的行为就被称之为预期违约。
(3)另外一种情况则是当相关
责任人迟延履行他们主要的
债务责任时,经过多次督促后,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仍然没有履行。
这里的迟延履行是指在约定的履行期结束之后,相关人员仍然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作为
债权人有权获得关于合同双方之间的单方面极端解除权,并可以通过发出通知来取消这个合同。
(4)当相关责任人因有意拖延履行债务或是存在其它
违约行为而导致我们的合同目的无法达成的时候,那么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
此时,我们可以不必再等待督促程序,而是直接通知他们
解除合同。
(5)另外,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也同样可以触发合同的单方面解除。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