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依法对已经实施
拘留措施的人员,如果判定其需予以
逮捕,应当在
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进行审查批准。但若情况特殊,则所需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相应地延长一日至四日。特别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而言,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限能够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基于此,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可以延长到三十日的,而非常规认知中的四十五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