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公安机关若对已
被拘留之人,经判断需进行
逮捕,应于
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如遇特殊情况,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针对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关于售卖假鞋的行为是否构成
犯罪,须视具体情况而定,由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予以判定。若售卖假鞋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
刑事拘留者有可能在拘留后的三日内被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若情况特殊,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四日;对于重大嫌疑人,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于七日内作出相应决定。因而,售卖假鞋被刑事拘留的时长取决于多种因素,例如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等。若涉罪并符合上述法条所述的特殊情形,
拘留时间有可能延长至三十日。反之,若无构成犯罪抑或是不属于特殊情形,拘留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日。具体的
拘留期限尚需依据个案事实及公安机关所做的调查结论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