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至最终进入法庭审判阶段的整个过程所需要耗费的时间,主要受到案件本身复杂程度的影响,其中涉及到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并
批准逮捕所需的时间、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后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
逮捕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所需的时间、公安机关在获得批准逮捕后展开侦查工作所需的时间、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人
民法院
提起公诉所需的时间,以及人民法院在收到案件后进行审理所需的时间等等多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