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明确阐述,对于
抢劫犯罪的
量刑标准,特别是与生命相关的
刑罚权度,并非基于直接的抢劫金额而定夺,而是结合罪犯实施抢劫的所有详细情况进行研判。举例来说,若罔顾法律和道德的抢劫行径针对于他人居所、公共交通工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次实施抢劫行为或抢劫金额巨大、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假扮成军警人员进行抢劫、持有
枪支进行抢劫或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均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乃至
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法律责任。因此,尽管抢劫金额数量庞大,但若未对他人造成严
重伤害或死亡,亦无其他恶劣情节,仅凭此一点便断言是否应
判处死刑,显然是不够全面且准确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综合考量抢劫行为的所有细节,包括但不限于抢劫的发生地点、手段、后续影响等诸多方面,最终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