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作为一种高效且经济实惠的途径来化解争议,其优势在于处理速度显著,费用相对较低,与此相比,
诉讼通常耗时较长,同时成本较高。2、针对商业交易中所出现的纷争寻求公正、尊贵且具有权威的人士来协助双方妥善解决问题,相较于采取诉讼途径所可能带来的情感创伤,会对
当事人未来的业务交流产生积极正面的效应。3、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往往难以掌握相关的情况,然而仲裁通常是以非公开的形式来进行的,这种方式有助于保护他们的商业机密,并对维护商业声誉起到重要作用,这是通过诉讼途径无法实现的效果。4、当我们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无论是对仲裁机构的选择、还是
仲裁员的甄选,甚至是
仲裁程序的设定等等,当事人都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案,反观法庭的组成成员(如法官)的数量以及人选,当事人无可置喙。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当事人享有更广泛的自主权,且操作起来更为便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
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
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
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