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亦可直接向
管辖法院提
起诉讼。当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遇到因商品品质产生的困惑时,他们有权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相应的产品品质责任。在此所涉及到的产品品质问题,可被区分为两大
类别。首先是一般的产品品质问题,换言之即是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要求(这也称为隐含
保证条件),或者没有达到生产商及销售商所给予的关于产品品质的保障与承诺(这又叫做明确
担保条件)。举例来说,根据国家法令规定,产品应当符合安全性与卫生水准,并且具有其应然的使用性能。除此之外,许多商品皆附有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广告宣传以及样本展示等程序,只要生产商与销售商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对产品的品质进行了表述,那么消费者便得以它为根据来评价商品的品质。例如,当消费者发现产品的实际品质未能符合产品说明书中的描述,那么他就有理由认为这款产品具有品质问题。再者便是产品本身存在瑕疵,且使得消费者遭受到了
人身损害及
财务损失,这便彰显出产品品质问题的严重性。在这样的情境之下,消费者不但可以要求
赔偿被损产品的损失,更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其他额外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
法院起诉。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