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地产所有权争议的情况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指引向房产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具体而言,该法典第三十三条对以下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1)有关不动产占有、使用、维修等方面的
纠纷,需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2)关于港口运营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应该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
管辖权;
(3)涉及
继承遗产方面的纠纷,须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的居所或其主要遗产所在的地方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强调,任何
诉讼的启动都需要提交
书面形式的
起诉书,并且还应对被告人数
递交适当数量的副本。如果实在无法以书面形式表达起诉内容,也允许以口头方式通知,但需要请求人民法院将口头陈述务必记录下来,同时须告知对方
当事人家属。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
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