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大门前的车辆乱停放行为,应受交管部门的
管制约束。若商户门前区域属于个人所有,那么是有权利阻止他人在此处停车的。然而,若是公共地段,则没有权力阻止他人停车,但仍可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协商,又或是向相关部门反映
违规停车的情况。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