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两份合同均未能圆满实现之时,我们应该坚持提出先签订的原则来解决争议。这意味着,假设有一份先于另一份签订的
买卖合同,那么自签订之日起,合同中的购买者就享有了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反之,如果是后签订的那份买卖合同,虽然购货方没有
物权,但是他们仍然具有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的权益。其次,在满足前述条件下的一种特殊情形中,若其中一位购货方已经成功地获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这时我们提倡把法律规定的“物权优先”的原则加以
严格执行。再者,对于在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它备选,比如,当购货方尚未取得所订购物品的所有权时,以及当任何一方都还没有开始
履行合同时。我们则主张应按照“先占有主义”的原则进行处理。在此基础上,如有任何一方由于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合同而引起的
纠纷,那么便需要对责任方追究其继续履约、采取补救措施甚至是付出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