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房多售”的问题,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其本身通常不会被认定为
刑事犯罪。然而,这并不意味着
卖房者可以毫无顾虑地随意违反与
购房者所签署的合同约定,因为若买卖双方的合同具有合法有效性,那么购
买房屋的
消费者将拥有强烈的权利向对方主张
违约赔偿。然而,如果所谓的房产开发商在实际交易中出现了“
一房二卖”的行为且存在明显的故意欺瞒意图,并且这种行为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定情形时,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会被视作是
合同欺诈罪中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受到法律的追究。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