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到房地产的纷争案件中,普遍适用的评判原则包括:
首先,鉴于房地产作为不动产的特殊属性,具备不可随意移动的特征,因此此类
诉讼并非仅仅属于被告居住地所隶属的司法
管辖范围之内,同时,原告居住地所在的
司法机关亦无权对此类案件进行审判。事实上,唯一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适合处理这类争议的机构,应当是位于争议标的物所在地,即房地产所在地的司法机关。
其次,随着近些年房地产市场的持续扩张以及规模的日益扩大,与其相关的交易问题频发,导致众多纷争不断涌现。由于房地产案件可以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司法机关负责受理,这种方式无疑为各方
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这不仅有助于
被起诉方做好充分的抗辩及反诉准备,同时对于原告方提
起诉讼以及举证过程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司法机关负责处理这些案件,同样也为全国各地的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工作带来了诸多便利。对于法院而言,这种方式既能确保他们能够迅速而精确地搜集、审查各类
证据,进而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对最终判决的执行工作得以顺利展开。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
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