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者未能按照预先的时间表实现
商品房的交付,在多数情况下将被定性为违反了合同。然而,倘若开发者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预料和控制的原因造成的
逾期交付,通常不应视为违反约定。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一方向另一方
履行合同义务时存在瑕疵或未完全履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
合同义务、对违约之处进行补救或是在法定范围内赔付损失等等。同时,第五百七十八条也明确指出,若某一方明示或通过实际行动表明其将不会履行本应依法履行的合同义务,则相对一方可在履行期尚未结束之时主张该方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