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房屋销售者若未能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与其
购房者所签署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将被视为无效。然而,如果此类销售者在
诉讼提起之前成功获得了相应的许可证明,则该合同有望被承认为具有
法律效力的文件。此外,如果购房者了解并清楚销售者并未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选择与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那么可以推断出,双方已经就此
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共识,合同因此得以成立。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生效条件,该合同目前尚处于
未生效状态。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