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乃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精心构建并对外销售之产品,因追求盈利性,故需将此商品面向社会公众进行推广与宣传,使之逐步融入社会环境之中,方能成就商品房之地位。某些房地产项目在预售阶段可能无法完全销售完毕,然在开发商依法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后,可继续开展销售业务,此时虽已不再以
期房名义进行销售,但仍需按照规定签订期房买卖的标
准合同,此举应视为合法行为。在此过程中,实际上并不会对
购房者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失或风险,因此,签订预售格式合同是可行且合理的选择。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