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倘若在
侵权行为发生之后,能够通过积极协商达成和解方案,便可令
商标权利所有者迅速且高效地实现及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同时亦能防止对
侵权方声誉产生负面影响。若双方均拒绝协商或者协商未能成功,那么相关
当事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请求;
其次,尽管调解并非解决
著作权纠纷的必备步骤,但若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甚至调解结束后反悔的情况下,同样都可直接向法院提请
诉讼;再次,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收到
商标侵权案后,须在确认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制止侵权行为,并依据侵权方的
违法事实及其严重程度,依法做出
行政处罚决定;
最后,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可由侵权行为地或侵权方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具有
管辖权。在此环节,被侵权方有权自由选择在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
起诉。同时,鉴于商标侵权案件的复杂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
商标专用权的
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
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
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
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