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方
当事人未依照
合同条款履行其应尽之义务或其所履行的义务与合同约定相悖离,则该方当事人须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弥补或
赔偿损失的
违约责任。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当一方当事人已明确表达其将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是以自身的实际行动证明其无法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履行
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若在签署
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
购房者产生了不再购
买房屋的意愿,但并无法律规定的可
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现,那么购房者便需承担起违约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可以对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因此,若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已经对相关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支付
违约金、适用
定金罚则等,那么购房者便需要严格按照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如购房者拒绝按照房地产买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有可能会依法
强制执行。若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能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在开发商提
起诉讼后,法院将会依据法律
法规,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要求购房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