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开发商收到
购房者的书面催告后,经过三个月的合理期限,若未能按约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那么该购房者有权行使法定权利选择
退房,并要求退还其所支付的预付款项或者
赔偿相关的存款利率收益;其次,在购房者发出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倘若开发商依然未能如期交房,则购房者可依法
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
定金或者赔偿其所支付的房款利息;再者,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敦促其尽快
履行合同义务,若催告期超过了三个月,购房者便可行使解除权,要求开发商承担
违约责任以及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最后,若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无法交房并且无正当理由解释,那么购房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承担。然而,若在三个月内开发商能够顺利交房,购房者将不得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
逾期交付期间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