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交易过程中,如发生延迟交付房产的情况,尽管此类行为本身尚未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但是它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
违约行为。若经过有条理、有策略的提醒和督促,而且开发商能够在合理的期限之内对这些问题给予全面的、积极的回应,那么,在此类前提之下,买方尽管无法通过单方面行动解除整个合约关系,但是他们仍然保留着向开发商索求
赔偿其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的合法权益;然而,如果经历了类似的催促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交付手续,并且未提供充分的解释或者理由以澄清这一状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便有权请求
解除合同,同时所有因之而起的
经济损失也将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