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商品房预售实行严格的预售许可证制度。若开发商未能获得相应的预售许可证书,那么与其所签订的预售合同便会面临被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此外,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如果开发商未能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与买受人签署了相关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那这一合同将会被视为无效。然而,在此情况下,如果开发商能够在
诉讼提起之前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该合同则可被视为有效。同时,该解释的第六条也明确指出,如果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
确认合同无效的,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那么就应遵循此约定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中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另一方对此表示认可,那么即使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该合同仍然具有
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