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购房环节中所引发的
房产纠纷,我们可以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些措施包括协商、调解、
仲裁以及行政和
诉讼等途径。下面将逐一介绍这几种解决方法的特点及其应用方式。
(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作为最常见的方式,是指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磋商与洽谈的方式达成共识,从而解决问题。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争议较小且双方都有诚意解决问题的情况。
(2)调解解决。调解则是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纠纷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机构如房地产管理部门、
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相关组织出面,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引导双方
当事人依据相关的
商品房销售法律
法规,互相体谅,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使得
购房纠纷得以迅速化解的一种方式。
(3)仲裁解决。仲裁,也被称为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产生前或争议产生后,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的规定,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争议较为复杂,需要专业人士介入的情况。
(4)行政解决。购房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经过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的调解后,若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向行政部门提出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
行政行为。
(5)诉讼解决。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是指人
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与下,运用
司法程序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
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5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