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产权争议问题,通常可采取以下四种途径来解决:
首先是和解程序,双方需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展开私下磋商以达成共识,如若和解无果,则可寻求第三方介入进行公开的协商以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
其次是协商程序,如果双方无法自行协调彼此之间的矛盾,那么可以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中预先设定的
争议解决条款,将相关事项提交给特定的第三方或机构进行裁决;再者是
仲裁程序,
仲裁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必须在各自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的
管辖权,且
仲裁结果为终局性的,不能再行上诉;
最后是
诉讼程序,当以上所有的解决途径都无法奏效时,
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律的公正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