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产之争的法律
救济途径,须径向争议房地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法院申请
立案诉讼。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相应规定,对诉讼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的案件,由专属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首先是关于不动产
物权纠纷方面的诉讼,该类诉讼应由实体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专属
管辖;
其次是关于在港口作业过程中所引发的纷争诉讼,此类诉讼应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
最后是关于因
继承遗产而产生的纷争诉讼,此类诉讼应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任何形式的
起诉都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
起诉状,并且需要按照被告人数提出相应数量的副本。若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下,也可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由人民法院将相关内容记录在案,并通知对方
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