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逾期交房的问题,具体能否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须结合相关合同内容予以明确判断。若合约中对此无明文规定,则需依循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如购买的为预售房产,且验收期限已过,此时
购房者有权敦促开发商尽快交付房屋;若经多次催促后满三个月经限,开发商仍未能履行交房义务,购房者可据此向其提出解约请求,同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
定金或者支付相应的房款利息。在此种情形下,若购房者在催告期满后的第三个月内,开发商依然未能按期交房,购房者便有权利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