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中,开发商将
商品房交付时间延迟三个月属于常见情况。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交付新房,业主首先可以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促函要求其尽快完成交房工作,若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履约,那么
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
法规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除非双方有其他明确约定。然而,如果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双方并未就此问题进行特别约定,那么在收到购房催告之后,购房者享有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若购房者并未采取任何催告措施,则其解除权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