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购房者质疑开发商提供的
商品房是否符合主体质量标准的情况,首选措施应为要求对其进行重新核验。经过严谨科学的重新核验后,若确定商品房的确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购房者享有解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同时有权要求开发商
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
其次,如果购房者所购房屋的质量问题并非主体质量缺陷,但却严重影响了日常居住使用,那么购房者同样有权利请求
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这里所说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通常是指购房者所购房屋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即使通过修复等方式也无法确保购房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正常的居住使用。
最后,如果购房者所购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严重程度,在保修期内,开发商仍需承担修复责任。若开发商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购房者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而修复所需的费用及修复期间产生的其他损失则应由开发商负责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