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内容主要阐述了签订预售房屋
销售合同后的30个自然日内进行备案的相关事项。对于开发商来说,其需要在
商品房所在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共同办理此项备案手续。另外,需在
签署合同之日起的30日内前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值得注意的是,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是由国家法律制度强制性规定的,只有在完成备案之后,卖方才能够将已备案登记的合同交付给买方,而买方则可通过查阅该合同了解到相应的备案号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