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时间问题,应按照双方签订的
合同条款进行详细规定与准确核算。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
购房者有权通过
书面形式催促开发商尽快完成房屋交接手续,并对因延期而导致的额外
经济损失进行合理
赔偿。若经过三个月的催告后,开发商仍未能如期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无法提供充分、合法的解释和理由,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单方面
解除合同,并向开发商
追讨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补偿,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在双方签署的
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房屋交付使用的具体时间应当予以明确规定,如果合同中并无相关约定或约定不够清晰明确,则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确定最终的交房日期,或者依据市场交易惯例进行协商处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